原标题:今日起,临沂公积金缴存出新标准!
来自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,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,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5009元;最低月缴存基数市辖区1640元,九县1470元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、缴存比例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。
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。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高于各12%,困难企业调低缴存比例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,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,最低不得低于各5%。据此计算,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602元,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1801元;月缴存额下限:市辖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64元;九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47元。
与去年相比,今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高了224元;市辖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调高了9元,九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调高了8元。
你们单位给你缴纳住房公积金了吗?
临沂市公积金中心的这两道文件,
关系数百万临沂人及企业主体,
虽是老生常谈,
但却关乎住房和个人利益,
一定要仔细看看!
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?罚!
关于印发《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的通知
各县区分中心、管理部,市直服务大厅,中心各科室:
现将《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和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印发给你们,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 年12月31日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1、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
2、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
临沂住房公积金提取2017年1月日实行新办法
提取条件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: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;
(二)离休、退休的;
(三)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,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;
(四)出境定居的;
(五)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;
(六)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;
(七)农民工或户籍不在本市的职工,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(八)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;
(九)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的;
(十)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;
(十一)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;
(十二)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。
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职工的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;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,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。
提取证明材料
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,应提供《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》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,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: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:
1、购买住宅商品房的,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支付凭证;在其他城市购买住宅商品房的,应提供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;
2、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,应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、契税完税凭证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;
3、购买拆迁还建房的,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协议、回迁证和缴款凭证;
4、农民工在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的,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、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;农民工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,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文件、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;
5、翻建自住住房的,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翻建的文件、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;
6、大修自住住房的,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、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。
(二)离休、退休的,应提供离退休证,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,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。
(三)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,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。
(四)出境定居的,应提供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。
(五)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;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,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1年内的还款明细、贷款余额证明,首次提取的还应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。
(六)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,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、租金缴纳证明;租住商品住房的,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、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。
(七)农民工或户籍不在本市的职工,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,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、农村户籍证明或非本市的户籍证明。
(八)职工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,应提供民政、工会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。
(九)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,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《失业证》。
(十)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,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案、医保费用结算单或1年内的治疗费用发票。
(十一)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,应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。
(十二)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,应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1年内缴费单据或证明。
(十三)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,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、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。
第十二条 职工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,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职工父母、子女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,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。
第十三条职工本人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,应委托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人员代办。代办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及委托证明。职工委托其他人代办的,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、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第十四条 职工应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;不予配合的,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。
提取额度
第十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,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;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。
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,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。
第十六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根据贷款担保方式,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冲抵贷款。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提取额不得超过结清前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。
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,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。
第十七条 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,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费用部分。
第十八条 符合其他非销户提取条件的,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,同时不得超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提取额度。
提取程序
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,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,出具提取证明,并在《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》上加盖印章,由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,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。
第二十条市公积金中心受理提取申请后,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可当场办理。需要调查核实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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